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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将开展的业务在商业上是否成立

Assen2个月前 (03-15)企业家精神72

听完美国塾生的发言,我发现大家大多是先有了点子,然后才开始创业。日本的经营者大多从父母手中继承事业,或者先到企业经历各种锻炼,然后才独立创业。在美国,大多数人是先有了独特的想法,然后打算将其发展为一门事业,因而才独立创业。基于这种实际情况,各位在践行“经营十二条”前,有必要做好一些基本工作。

首先需要验证一下发展的新业务在商业上是否成立。

制造业生产的产品通常都有市场定价,因此必须检视企业是否能够根据该产品的市场定价制定出恰如其分的生产成本,如材料费、人工费等。

如果不经过研究讨论,而仅凭“我想生产这种产品”的一时冲动贸然开展业务,那么这一产品极有可能因无法满足市场价格而导致入不敷出。为了避免出现这种状况,企业必须在确保产品成本能够充分支撑市场价格的基础上开展生产活动。

流通业也是如此。虽说都是流通业,但分两种形态:一种是购入货品,然后转手销售;另一种是并不实际采购、销售产品,而只是进行代理,从中收取佣金。在美国,后者被称为“销售代表”。这种商业模式是企业替生产商寻找购买产品的客户,撮合双方直接交易,然后从销售金额中收取一定比例的费用作为佣金。在美国做生意,从事流通业无须投入过大的资本,大概是门槛最低的商业模式了吧。

从事流通业,必须提前想好所代理产品的销售价格减去进货价格后所余毛利是多少。如果无须花费过多营销管理成本,那么即使毛利微薄,或许也能盈利。但销售往往需要耗费大量宣传费,如果毛利无法达到一定量级,就很有可能无法维持。有时,促销还有可能带来相当的人力成本,因此必须根据行业及市场特性,考虑应该获取多大毛利。

因此,即便身在流通业,首先也必须思考自己代理的产品能获得多少毛利,及这些利润是否足以支付包括业务员在内的营销成本。

通过充分的模拟演算及收支研究,如果感觉“这么做可行”,就意味着已具备创业的前提条件,因此才能开展业务。这时,才能谈及前面所说的“是否具备经营者实力”“是否能忠实遵守经营十二条”等问题。

一旦明确标准,确保新业务能够获取足够的毛利,确保自己不会浪费成本,胡乱经营,那么接下来的重点就是充分发挥经营十二条所提倡的、经营者自身的实力。缺乏经营者实力的人无法从事经营。企业领导者必须拥有忠实践行经营十二条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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